【羊群心理三】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過去對集體行為作出不同的解釋,究竟兩者持有甚麼論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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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提出了許多關於集體行為 (collective behaviour) 的解釋。 大多數這些解釋都集中在人群、騷亂和社會運動上,而不是謠言 (rumours)、潮流 (fads) 和其他涉及較少社交互動的集體行為。究竟有甚麼社會學和心理學上的理論可以解釋集體行為的現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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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理論 (Contagion Theory)

傳染理論是由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邦 (Gustave Le Bon) 在他1895年的著作《烏合之眾 :大眾心理研究》(The Crowd 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中發表的。與那個時代許多的知識分子一樣,勒邦關注的是社會秩序的破裂,這種破裂據說是在18世纪的法國大革命中開始,並且貫穿整個19世紀。 那個時候,歐洲和美國城市經常出現暴力事件,而生活在相對富裕環境中的知識分子對這種暴力感到非常不安。 他們認為這是非理性的行為,原因是參與其中的人受到其他暴徒的感染和強烈情緒的過度影響。

勒邦的書及其傳染理論反映了當時知識分子的信念。 他認為,當個人獨立時,他們的行為是合理的,但當他們在人群中時,他們會受到近乎催眠的影響,並且在非理性和情感上行事。 他們不再能夠控制自己的無意識本能,變得暴力甚至野蠻。 簡而言之,傳染理論認為,集體行為是不合理的,是個人受到群體傳染性影響所造成。

傳染理論的觀點在20世紀很流行,但有學者們開始相信集體行為比勒邦所想更加理性,而且個人並不像人們估計的那樣容易受到人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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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趨同理論 (Convergence Theory)

    趨同理論是解釋集體行為的新理論之一。 根據這一理論,人群不會過度影響個別人士以情緒甚至暴力的方式行事。 相反,人群行為反映了決定加入人群的個人行為和態度。 一旦他們聚集在人群中,人群的行為就是他們行為和態度的結果。 簡單來說,是個體影響人群,而不是人群影響個體。 正所謂「物以類聚」,那些對特定問題有相同感覺並且希望以相同方式行事的人,傾向找出和聚集在一起。換言之,人群的形成反映了他們的信念和期望行為。

    正如美國社會學家埃里希‧古迪 (Erich Goode) 曾經這樣解釋趨同理論,認為人們在人群或公眾中行事的方式是他們通常的表現或本來面目。 古迪認為,當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或聚集在一個可以和將要發生集體行為的某個地方,每個個體便會表現出他們最初所擁有的傾向或特徵。

    趨同理論並不否認人們可能會在人群中做一些他們自己不會做的事情,但它確實說人群所做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構成其本質的人。 如果我們想像到一群暴徒或至少一小群犯下仇恨罪的人,例如同性戀欺凌,我們便可以看到趨同理論的應用 —— 組成這個群體的人是討厭同性戀和討厭同性戀者的人,所以他們所犯的團體暴力便反映了這些信念。

    緊急規範理論 (Emergent Norm Theory)

    20世紀中葉後,拉爾夫‧特納 (Ralph H. Turner) 和劉易斯‧基利安 (Lewis M. Killian) 提出了集體行為的緊急規範理論,它淡化了前幾十年勒邦和其他知識分子所強調的非理性。 特納和基利安認為,當人們開始在集體行為中進行互動時,他們最初並不確定他們應該如何表現。 當他們討論他們的潛在行為和其他相關事項時,管理他們行為的規範便會出現,進而成為新的社會秩序和理性指導行為。

    緊急規範理論在傳染理論和趨同理論之間取得了中間地位。一方面,緊急規範理論比起傳染理論,認為集體行為是更加理性的。 另一方面,它也認為集體行為不如趨同理論那麼可預測,因為它假設人們在加入人群之前並不一定已經分享了信念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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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累積理論 (Value-Added Theory)

    尼爾‧施梅爾瑟 (Neil Smelser) 的價值累積理論是對社會運動和其他形式的集體行為最受歡迎和最有影響力的解釋之一。施梅爾瑟認為,社會運動和其他集體行只會在某些條件存在之下才發生。其中一個條件是結構性誘因 (structural conduciveness) —— 社會結構(例如空間接近度)必須使某些抗議行動變得更有可能。人們必須意識到問題,並有機會採取行動。

    第二個條件是結構性壓力 (structural strain),它指的是導致人們生氣和沮喪的社會問題。沒有這種結構性壓力,人們就沒有任何理由抗議,社會運動也不會出現。

    另一個條件是普遍的信念 (generalized beliefs),這是人們認為情況是如此糟糕的原因以及改善它們的解決方案。如果人們認為他們討厭的情況是他們自己的錯,他們就會決定不去抗議。同樣,如果他們認為抗議不會改善這些情況,他們也不會抗議。

    第四個條件是存在促成集體行為的促發因素或突發事件 (precipitating factors)。例如,在20世紀60年代,一些城市騷亂始於傳聞警方不公正地逮捕或毆打某些人。雖然內城的情況被普遍認為是不公平甚至是壓迫性的,但是這種類型的警察行為卻引發了人們的騷亂。

    第五個條件是動員能力 (mobilization for action) —— 人們需要有一個網絡和組織,允許他們採取集體行動,並且從資源提供者那裡獲取資源,以使用不同機制來實現預定的目標。

    最後是缺乏社會控制 (failure of social control),如果潛在參與者不期望被逮捕、受到傷害或懲罰,集體行為會更有可能發生。

    因為施梅爾瑟指出了在社會運動和其他形式的集體行為發生之前必須要有的幾個因素,他的理論變得非常受歡迎。 然而,當價值累積理論的因素確實存在時,集體行為並不總是會發生。 該理論也被批評為有點模糊。例如,它沒有說明多大的壓力才會在社會造成集體行為。

    Source by Sociology Comprehensive Edition (V.1.0)

    Text by Medical Ins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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