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無情,如非必要,沒有人想要訴諸暴力,而兩軍對㽮,定必有人傷亡,此時醫療人員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他們並非參與戰爭,嚴格上亦不分立場,所做的就只有盡最大努力拯救傷者,一份國際通用的公約亦對醫療人員的任務予以保護,那就是《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最早是由瑞士人Jean Henri Dunant所提出,他因親眼目睹戰爭的可怕,開始有維護人道權利的想法。其後,他於1863年與4位志同道合之人組成一個五人委員會,這就是紅十字會的最早雛型,因而他亦被稱為「紅十字會之父」。同年10月,委員會與14個國家商討照顧受傷士兵的安排,《日內瓦公約》的初步內容開始逐漸成形。一年後,12個國家簽署歷史上第一份《日內瓦公約》,承諾在戰爭中遵守人道條例。
此後,《日內瓦公約》不斷更新及加入條款,最終在1949年整合成一份分為四部分的國際人道法,分別對戰爭中的各方予以正式的人道保護。當中分為:
- 《日內瓦第一公約》-保護戰地傷病軍人
- 《日內瓦第二公約》-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
- 《日內瓦第三公約》-保護戰俘
- 《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平民(包括在被佔領土上的平民)
而適用於醫療人員的條款,主要可見於《日內瓦第一公約》,其中第三章〈醫療隊及醫療所〉、第十九條提到,「醫務部門之固定醫療所,及流動醫療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被攻擊,而應隨時受衝突各方之尊重及保護。」,換言之,醫療人員是應該被排除於攻擊之外。而即使整個醫療所或醫療團隊落入敵軍手中,「其人員仍應有執行其任務之自由」,即醫療人員的救援工作是不可以受到阻撓。
而第二十四條中清楚提及,「專門從事尋覓、收集、運送、醫治傷者、病者及預防疾病之醫務人員,專門從事管理醫療隊及醫療所之職員以及隨軍牧師,在一切情況下應受尊重與保護。」因此,無論是友軍或是敵軍,都不應對醫療人員作出任何阻礙救援的行為,更遑論對他們作出攻擊或其他敵對性行為。
這一點與醫生的〈日內瓦宣言〉正好相呼應,其中一句為「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年齡、疾病、殘疾、信仰、國族、性別、國籍、政見、種族、地位或性向的考慮介於我的職責和病人間;」作為醫療人員,他們對傷者亦不作篩選、不分敵我,只管盡最大的努力執行救援任務。
假如違反國際人道法,而國家司法機關沒有能力或不願意審理的情況下,將會由國際刑事法院負責審議,其中最為人所認識可能就是荷蘭海牙國際刑事法庭,另外在科索沃、波黑、東帝汶、塞拉利昂、柬埔寨和黎巴嫩都設有能起訴國際罪行的特別法庭。
Source by ICRC
Text by Medical Insp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