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倫理】醫護人員有責任為病人保密?或與警方合作依據情況違反病人保密原則? 

醫療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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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學生命倫理中心總監區結成醫生,早前在個人網誌及專欄撰文,探討醫護人員有專業責任為病人保密,但是否同時需要與警方合作,甚至在某些情況底下違反為病人保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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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主動向警方通報是違反專業

區結成醫生表示,尊重病人私隱及保密,是專業責任,比普通機構保護個人資料更嚴肅,因為醫患關係不止是一般的服務合約關係,更是病人對醫護專業的信託。如果病人對醫生能為他保密沒有信心,就會隱瞞病情,醫治就失去基礎。在徵得病者同意的情況下披露資料當然沒有違反保密要求,前提是病人的同意必須是自願、充分知情。醫護人員須注意,警方並沒有要求披露病人資料、提供醫療紀錄的自動權力。如屬必須,警方需要取得法院命令,醫護人員不得向警方提供不正確或誤導資料。

英國《恐怖主義法》要求專業人員向警方通報任何可能有助於防止恐怖主義行為的資訊,或協助逮捕或起訴恐怖分子。這與當前香港的情景無關,沒有人認為在示威衝突中受傷(被橡膠子彈所傷)就等如恐怖分子。如果病人承認犯了嚴重罪行,醫護要不要主動報警?英國的醫務委員會引用了國民保健系統的《保密業務守則》中給出的例子,包括謀殺、過失殺人、強姦、綁架和虐待兒童致造成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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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披露對病人及公眾的影響

區結成指,醫生必須平衡披露對病者的影響,以及不披露的話可能對公眾造成的危害。如果病人透露在計劃犯罪,而這罪行有具體的對象,在美國,醫生有義務警告受害者,即使這有違病人保密的原則。在英國,醫生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去確定其他人有沒有面臨受傷害的風險。

在文章的末段,區醫生提出了3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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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警方有權逮捕被合理懷疑干犯嚴重罪行的人,警方也有權在醫院進行逮捕,但是否適宜在動蕩和大規模衝突的局勢中立即去醫院進行逮捕?這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道德或法律問題,而是涉及更複雜的、是否明智(prudent) 的判斷;

    2.醫生和護士沒有義務協助警方去尋找或識別示威抗議中受傷來求醫的人士,更不應協助作出逮捕,除非有法院命令;

    3.如果有醫院人員主動向警方作通報,讓警方拘捕在示威中受傷的人士,這一定是違反專業的,除非有明確的資訊指若不通報,對公眾會有嚴重而具體的危害。

    Source from 區結成醫生

    Text by Medical Ins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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