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管】立法會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11月30日後4類私營醫療機構須申請正式牌照。

醫療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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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歡迎立法會今日(十一月十五日)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

陳肇始教授表示:「新條例將會為私營醫療機構引入新規管制度,進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並促進本地醫療系統持續發展。」她也指出:「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均會受到規管,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我們會按私營醫療機構類型及其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規管制度,並確保現有的私營醫療機構營辦者有充足時間為新規管制度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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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支持通過草案的陳沛然醫生議員在立法會中表示:「為醫生,病人的福祉先行,這條《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代替舊有過時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以及《診療所條例》,全面規管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以及診所等私營醫療機構,保障病人權益。」

議員又指出,立法會文件FH CR 3/3231/16,裡面提到除了現行的規管架構已經不合時宜,亦指出立法是因為近年發生多宗涉及私營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令公眾關注這類機構的服務質素。在會上,陳沛然醫生議員想代表絕大部分的私家醫生澄清,文件提到的所謂醫療事故,發生在標榜醫學美容的美容中心,而非發生在診治病人的醫院或診所。事實上,在那所美容中心發生致命的醫療事故後,政府在2012年10月成立了一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設立4個工作小組,首兩個小組已是和美容有關的「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小組,以及「界定在日間醫療中心進行的高風險醫療程序」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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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2019年內開展新條例下私家醫院的註冊工作。至於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註冊工作,初步預計分別於2020和2021年內開展。《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將於2018年11月30日刊憲,並設有過渡安排。於2018年11月30日當天已投入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其營辦者日後申請正式牌照時,只要符合某些條件,便會獲發暫准牌照。暫准牌照讓有關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可以繼續經營。

    條例草案旨就4類私營醫療機構 (即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 訂立的新規管制度,以取代《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 例 》 (第 165章 )和《診療所條例》 (第 343章)下 的現行規管架構;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 將來新條例下,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全都被納入射程範圍,即「全面管治權」,現在我為大家講解《草案》下誰可以申請豁免
      • 第 4 部 – 豁免小型執業診所
        • 何謂小型執業診所 (C1702頁)
        • 要求發出豁免書 (C1706頁)
        • 豁免書 (C1708頁)
        • 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的通知 (C1710頁)
        • 撤銷豁免 (C1712頁)
        • 撤銷豁免的理由 (C1714頁)
      • 第 8 部
        •  署長可批予豁免 (C17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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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肇始局長說:「為保障公眾健康,所有於2018年11月30日後開始營運某私營醫療機構的營辦者,要遵守新的規管制度,並按照衞生署的安排申領正式牌照。衞生署將在未來數個月內為各持份者就規管制度的細節舉辦簡介會。」

    政府將增撥資源及人手,於衞生署成立完備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負責相關的註冊及執法工作。

    市民可於衞生署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網頁(www.dh.gov.hk/tc_chi/main/main_orphf/main_orphf.html)了解最新的資訊。

     

    資料來源:衛生署Doctordaddysoccer 

    Text by Medical Ins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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