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走到晚年,死亡是必須面對的事實,能夠掌控自已死亡的安排,或許也是一種福氣,因此有了預設醫療指示及安樂死等不同的安排。然而,很多人會對這兩件事有所誤解,以為是同一東西,事實上兩者具有本質上的分別。
「預設醫療指示」可說是一份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內容是由病人和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必須是香港註冊醫生)所簽署的施救安排,假如病人正值某些情況,而事先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文件,為了可達到「病人的最佳利益」,而讓病人擁有拒絕維生治療、不接受救治的權利。
所謂的維生治療,一般有以下治療方法:
- 心肺復甦術
- 人工輔助呼吸(呼吸機)
- 血液製品(輸血、血小板、血漿)
- 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強心藥)
- 化學治療
- 透析治療(洗腎)
- 抗生素
- 人工營養和導管餵飼食物和水份(胃喉)
這些維生治療其實屬於入侵性的搶救治療,進行時會對病人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然而在病人病危或臨終之時,這些治療其實成效極低,或許可以暫時維持生命,但對於疾病卻是不能逆轉,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對病人沒有意義,甚至增加痛楚,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因而「預設醫療指示」就可讓病人避免這些情況。
現時醫院管理局有特定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表格涵蓋三種情況:
- 第1類情況(病情到了末期):指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且對針對病源的治療毫無反應,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
- 第2類情況(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 第3類情況(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這是指不劃入第1或第2類的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生存受限,例子包括:(1)晚期腎衰竭病人、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因他們可能用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治療維持生命,而不劃入第1類;以及(2)不劃入第2類的不可逆轉主要腦功能喪失及機能狀況極差的病人。
說到這裡,最簡單來說,就是病人主動地要求醫護人員在其病危時,不施以維生治療,讓身體狀況被動地順著病情自然地發展,或會繼續存活,或會死亡。
這個就是與安樂死最大的分別,安樂死是病人主動地要求醫護人員對自身以為減輕痛苦為由,施以無痛楚的提前死亡。說白一點,就是醫護人員遵照病人的要求,在合法的程序和環境下,使病人死亡。以荷蘭為例,要進行安樂死,該要求必須是由病人自行提出,而且必須有醫生證明病人是患有不治之症,且處於不能治療及不能忍受痛苦的情況下,方可以安樂死的方式使病人提前死亡,減輕痛苦。
因此,「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其實根本是兩碼子的事,雖然目的都是以減輕病人的痛苦為主,但本質可說是完全不同!
Source by 醫院管理局
Text by Medical Insp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