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長者與病患駕駛時接連發生事故,關注司機的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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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區上周四(16日)晚發生的致命車禍,司機劉某楠證實當時疾病發作致車輛失控,逆線撞向途人,最終導致3人死亡,6人受傷。深圳檢察院在周五(24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劉某楠,並認為其是「明知其患有嚴重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多次違反規定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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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上個月(4月19日)日本池袋則發生了一宗嚴重車禍,87歲司機飯塚幸三疑似誤把油門當剎車造成2人死亡10人重傷,不過因為涉事者為前經產省院長,所以沒有遭到逮捕而引起話題,也讓高齡駕駛問題再度成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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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鴐駛人士的情況如何?
根據運輸署數據,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持有人數目為約226萬人。當中65歲或以上的駕駛執照持有人佔全港駕駛執照持有人約7.6%。其中,60歲至69歲的駕照持有人共有32.8萬人;70歲至79歲有4萬人;80歲至89歲有4,479人;90歲以上有121人,根據運輸署現時紀錄,年齡最大的正式駕駛執照持有人為102歲男性,但運輸署沒有資料確認該人士是否仍是駕駛者。

香港法例對駕駛人士有什麼健康要求?
對於駕駛人士的健康狀況,運輸署指十分關注,亦明白駕駛人士的身體狀況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異常重要。所有駕駛人士均有責任確保自己只在身體狀況合適時才駕駛,並因應自身身體情況作健康檢查,以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

現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下稱《規例》)第9條,規定任何人士在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必須填報有否患有規例附表一所指明的任何疾病或身體傷殘或可令駕駛者在駕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的任何疾病或身體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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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按《規例》第9(2A)條,即使駕駛執照持有人於辦理上述手續時並未患有所指疾病或殘疾,亦須在知悉患有該些疾病或殘疾後隨即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運輸署署長作出必需的查究後,若認為該名人士不適合駕駛,便可根據《規例》第9(2B)條或第20條吊銷其駕駛執照。

    針對長者的駕駛風險,主要是規定70歲或以上的駕駛執照申請人,必須遞交由註冊醫生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報告。部分公共交通工具營運商對年長司機更有特別要求,例如專營巴士和電車營辦商分別要求車長在踏入50歲和60歲後,須每年接受身體檢查,包括肺部、視力、血液等測試,巴士車長更要每隔三至四年接受心電圖檢查。

    任何人為取得駕駛執照,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即屬違法。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11(3)條規例,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規例》第9(2A)條的要求,也屬違法。按《規例》第46條規定,可被處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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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法例又是否已經足夠保護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事實上現行申報病患的法例單靠司機的自覺性,加上運輸署並未強制司機檢查身體,或要求他們提交健康證,職業司機為保工作,辯稱「有病都不敢出聲」,利用法律漏洞以保駕駛執照。香港職工會聯盟執行委員也認為申報病患的機制有漏洞,他說﹕「這個申報方法太簡單、毫無意思。」但他表示明白司機的苦處,他一臉激憤地說﹕「沒有退休保障,有病都不敢出聲﹗人工低、工時長,結果點都要開工,帶病開工都要!」

    患病不報屬違法,但更令人擔心的是不少司機患病而不自知,仍駕著重型貨車在馬路上飛馳,其中一位司機說﹕「人總認為自己身體不會有事的。」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香港交通運輸業職工聯合會曾訪問了三百五十名貨車及客貨車司機,調查結果反映近七成職業司機每星期工作六天以上,超過半數每天要工作十小時以上。近五成受訪司機因此工作時感到容易疲倦、四成人有精神緊張。所以目前要改善現況,還有賴司機們的自覺。

    Source: 運輸署

    Text by Medical Ins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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