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群心理?】心理學家指集體行為是由社會互動的衝動所產生,群體的行為更具波動性和不可預測性。

專科資訊 - 精神及心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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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多次發生大規模示威,從而演變成不同程度的衝突行為。究竟參與民眾背後有甚麼心理因素影響到他們的行為呢?

當人群參與一些規模龐大但組織鬆散的各種活動時,在心理學上稱之為「集體行為」(Collective behavior)。集體行為往往是相當自發的,這是由參與成員共享的經驗所產生的,而這種經驗往往會在成員中產生了共同的興趣和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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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為包括人群的行為、恐慌、狂熱、膜拜和追隨者的活動,以及更有組織的現象,如改革和革命的社會運動。儘管心理學和社學家經常對這些群體中的個體的動機和態度進行考察,因為它強調群體,集體行為的研究並不同於個體行為的研究。集體行為類似於有組織的群體行為,因為它由一起行動的人組成;但是,與具有明確規則、傳統、清晰成員資格、領導力和操作方法的群體行為相比,它更自發,因此更具波動性 (volatility) 和不可預測性 (unpredic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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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E·帕克(Robert E. Park)創造了「集體行為」一詞,將其定義為「在一種共同和集體的衝動影響下的個人行為,換句話說,這是社會互動結果下的一種衝動」。 他強調,群眾、熱潮或其他形式集體行為的參與者都有一種態度或行為相似,不是因為既定的規則或權力的力量,或個人有相同的態度,而是因為獨特的團隊過程。由於缺乏正式規則來區分「成員」和「外人」,沒有確定領導者和集體目標,也沒有成員可接受行為的限制,以及明確如何制定集體決策的方法,集體行為有相當之波動性和不可預測性。例如,暴徒的領導者可以在幾分鐘內成為暴民仇恨的對象;一個時尚領袖可以突然變得過時了。

雖然集體行為通常不遵守日常規則,但一些研究人員發現,強調集體行為內的規則和模式與周圍社會結構有相當的關係。美國心理學家Ralph H. Turner和美國社會學家Lewis M. Killian定義「集體行為」為「自發發展的規範和組織,以違反或重新解釋社會規範和組織」。美國社會學家Neil J. Smelser也有類似的觀點:「在重新定義社會行動信念的基礎上進行動員」。獨特的信念(事件的看法和成員與事件的關係)為發展獨特和穩定的組織提供了基礎。但是,Neil J. Smelser指出,如果成員之間沒有現實感知 (perceived reality) 的獨特方式,這一群人就不會參與集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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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社會學家赫伯特·布魯默(Herbert Blumer)確定了集體行為是對社會變革的願望,正如他的定義所表達的那樣:「建立新的生活秩序的集體企業 (collective enterprise)」。然而,這一定義排除了許多通過狂歡、私刑和恐慌等懲罰性行為,從傳統生活中暫時逃脫的現象,因為這些行為不是針對任何社會生活的重建。

    Source by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Text by Medical Ins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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